严刑峻法是谁的政治主张-严刑峻法的朝代
1.韩非子 与 孔子对于政治的主张
2.中国四大思想是什么?
3.法家的思想主张对秦朝产生了怎样的消极影响
4.法家,墨家,儒家,道家,兵家的创始人分别是谁
5.关于世界历史上推动法治进步的人物有哪些
韩非子 与 孔子对于政治的主张
简单说,孔子主张“以礼治国”,以仁治国,而韩非子主张“以法治国”,孔子认为人们还可以用礼乐道德来约束,而韩非子认为,世易时变,诸侯力争,不用法来约束,是达不到治理的效果。康有为的《孔子改制考》其实是对孔子思想的一种别解,是为了维新运动服务。这里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近代有一个传统与现代的问题,打着孔子的旗号为了使运动更权威。
韩非子代表的法家的思想,虽然和孔子代表的儒家思想有一定的不同,不过都主张“有为”,不同的是,韩非子主张严刑峻法,而孔子主张礼乐刑罚并举,法是最后的保障。
中国四大思想是什么?
我国古代四大思想:
一、儒家思想
春秋时期,孔子创立儒学,提出“仁”,即爱人,以德治==张“礼”,即贵贱有序。战国时期,孟子提出“民贵君轻”,反对“苛政刑杀”,主张“政在得民”,宽刑薄赋;荀子认为自然有自己的规律。
二、道家思想
春秋时期,老子创立,政治上主张“无为”,反对严刑峻法。战国时期,庄子发展了老子的唯心哲学,思想更加消极。两汉初年,统治者采用“黄老之学”实行休养生息无为而治。东晋葛洪结合儒家思想改造道家思想,创立道教,宣扬采药炼丹,长生不老,道教变成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宗教。
三、墨家思想
代表平民(小生产者)的利益,由战国的墨子创立。其主张核心有“兼爱”、“非攻”和“尚贤”,是一种进步的思想。《墨经》里面有大量的物理学知识,反映了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物理学的重大成就。
四、法家思想
战国韩非子创立,主张改革,实现法制,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秦始皇推行法家思想,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使法家达到顶峰。单秦朝用法过度,到使阶级矛盾尖锐和秦末农民战争。
法家的思想主张对秦朝产生了怎样的消极影响
主张:重视法律、法治;强调法治为人治服务。
影响:韩非子思想成为秦朝统治的理论基础,但严刑峻法也导致了秦朝的覆亡。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利益的学派。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他们都是一批主张“变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他们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极力辅佐一些国君进行社会政治、经济改革,并从某些方面为维护地主阶级统治提供了理论、原则和方法。
法家学派在政治上、理论上,一般说来都是主张变法革新,要求加强君权,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积极发展封建经济,鼓励“耕战”,力求做到“富国强兵”,以达到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目的。
在文化教育领域里,法家也提出了许多有别于其他学派的教育理论和政策。其中杰出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
扩展资料:
法家的法治一个最重要的实践就是秦国的商鞅变法。众所周知,秦原本是一个“僻在雍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国,无权参与中原各国的事务,常受中原诸侯的鄙视,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鞅开始“弃礼任法”。
实行“法治”而使秦一跃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可见其“法治”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其实,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现代法治借鉴的东西。法家的法治也有诸多负面性。
法家,墨家,儒家,道家,兵家的创始人分别是谁
1、法家创始人:李悝。
李悝,魏国安邑人。中国战国时期的政治改革家。法家重要代表人物。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经济上推行“尽地力”和“善平籴”的政策,鼓励农民精耕细作,增强产量。
国家在丰年以平价购买余粮,荒年以平价售出,以平粮价;主张同时播种多种粮食作物,以防灾荒。政治上实行法治,废除维护贵族特权的世卿世禄制度,奖励有功国家的人,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强国。
他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成《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现已失传。其“重农”与“法治”结合的思想对商鞅、韩非影响极大
2、 墨家创始人:墨子。
墨子,名翟,东周春秋末期战国初期宋国人,一说鲁阳人,一说滕国人。墨子是宋国贵族目夷的后代,生前担任宋国大夫。他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也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科学家、军事家。
墨子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农民出身的哲学家,墨子创立了墨家学说,墨家在先秦时期影响很大,与儒家并称“显学”。他提出了“兼爱”、“非攻”、“尚贤”、“尚同”、“天志”、“明鬼”、“非命”、“非乐”、“节葬”、“节用”等观点。
以兼爱为核心,以节用、尚贤为支点。墨子在战国时期创立了以几何学、物理学、光学为突出成就的一整套科学理论。在当时的百家争鸣,有“非儒即墨”之称。墨子后,墨家分为相里氏之墨、相夫氏之墨、邓陵氏之墨三个学派。其弟子根据墨子生平事迹的史料,收集其语录,完成了《墨子》一书传世。
3、儒家创始人:孔子。
孔子(公元前551年9月28日―公元前479年4月11日),子姓, 孔氏,名丘,字仲尼,春秋末期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人,祖籍宋国栗邑(今河南夏邑),中国古代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他开创了私人讲学的风气,倡导仁、义、礼、智、信。
孔子曾带领部分弟子周游列国前后达十三年,晚年修订六经即《诗》《书》《礼》《乐》《易》《春秋》。相传孔子曾问礼于老子,有弟子三千,其中贤人七十二。孔子去世后,其弟子及其再传弟子把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语录和思想记录下来,整理编成儒家经典《论语》。
4、道家创始人:老子。
老子,姓李名耳,字聃,一字或曰谥伯阳。春秋末期人,生卒年不详(胡适曾推测老子生于周灵王初年,当公元前570年),出生于周朝春秋时期陈国苦县(苦县,古县名,史学界普遍认为在今河南省鹿邑县)。中国古代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和史学家,道家学派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
老子被唐朝帝王追认为李姓始祖,乃世界文化名人,世界百位历史名人之一,今存世有《道德经》(又称《老子》),其作品的核心精华是朴素的辩证法,主张无为而治。
老子思想对中国哲学发展具有深刻影响,《道德经》是全球文字出版发行量最大的著作之一。20世纪80年代,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在世界文化名著中,译成外国文字出版发行量最大的是《圣经》,其次就是《道德经》。
在政治上,老子主张无为而治、不言之教。在权术上,老子讲究物极必反之理。在修身方面,老子是道家性命双修的始祖,讲究虚心实腹、不与人争的修持。
老子与后世的庄子并称老庄。在道教中,老子被尊为道教始祖,并称之为“太上老君”。
5、兵家创始人:孙武。
孙武(约公元前545年—约公元前470年),字长卿,春秋末期齐国乐安(今山东省北部)人。中国春秋时期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尊称兵圣或孙子(孙武子),又称“兵家至圣”,被誉为“百世兵家之师”、“东方兵学的鼻祖”。
孙武大约活动于公元前六世纪末至前五世纪初,由齐至吴,经吴国重臣伍员(伍子胥)举荐,向吴王阖闾进呈所著兵法十三篇,受到重用为将。他曾率领吴国军队大败楚国军队,占领楚国都城郢城,几近覆亡楚国。
其著有巨作《孙子兵法》十三篇,为后世兵法家所推崇,被誉为“兵学圣典”,置于《武经七书》之首。他撰著的《孙子兵法》在中国乃至世界军事史、军事学术史和哲学思想史上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哲学等领域被广泛运用。被译为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该书成为国际间最著名的兵学典范之书。
扩展资料法家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故称之为法家。春秋时期,管仲、子产即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至战国末期,韩非综合商鞅的“法”、慎到的“势”和申不害的“术”,以及法家思想学说之大成。
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齐国的法治思想独树一帜,被称为东方法家或齐法家。齐国是“功冠群公”的西周王朝。
开国功臣姜太公的封国,姜太公的祖先伯夷辅佐虞舜,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创立始礼法并用的制度。太公封齐,简礼从俗,法立令行,礼法并用成为齐国传承不废的治国之道。
管仲辅佐齐桓公治齐,一方面将礼义廉耻作为维系国家的擎天之柱,张扬礼义廉耻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强调以法治国,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以法治国的人。
至战国时期,齐国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和百家争鸣的策源地,继承弘扬管仲思想的一批稷下先生形成了管仲学派。管仲学派兼重法教的法治思想成为先秦法家学派的最高成就。在稷下学宫“三为祭酒”、深受齐文化熏陶的荀子,还培养出韩非和李斯两位法家代表人物。
先秦法家主要分为齐法家和秦晋法家两大阵营。秦晋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齐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法教兼重;秦晋法家奉法、术、势为至尊与圭臬,齐法家既重术、势,又重法、教。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
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
这一学派,经济上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政治上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思想和教育方面,则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学说为君主专制的大一统王朝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据和行动方略。法家主张“以法治国”,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
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成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重视法律,反对儒家的“礼”,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法律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件的所有权。“兴功惧暴”,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集法家大乘,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墨家
这一学派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学说的基础:兼,视人如己;兼爱,即爱人如己。“天下兼相爱”,就可达到“交相利”的目的。政治上主张尚贤、尚同和非攻;经济上主张强本节用;思想上提出尊天事鬼。同时,又提出“非命”的主张,强调靠自身的强力从事。
墨家有严密的组织,成员多来自社会下层,相传皆能赴火蹈刀,以自苦励志。其徒属从事谈辩者,称“墨辩”;从事武侠者,称“墨侠”;领袖称“巨(钜)子”。其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者,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
墨翟后,分裂为三派。至战国后期,汇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认识论、逻辑学、数学、光学、力学等学科的研究,是谓“墨家后学”(亦称“后期墨家”),另一支则转化为秦汉社会的游侠。
尚贤尚同是墨家的基本政治纲领。墨家与儒家并称“显学”。以下是墨家的观念。
伦理观∶提出“兼爱”,主张爱不应有亲疏、上下、贵贱、等级的分别。他认为天下之所以大乱,是由于人不相爱。
政治观∶主张“尚贤”、“尚同”,提倡选任贤才,消除阶级观念,使天下大治,主张“非攻”,反对一切侵略战争。
经济观∶反对奢侈的生活,主张节俭,提出“节用”、“节葬”、“非乐”的思想。
宇宙观∶提出“非命”,认为命运不能主宰人的富贵贫贱,强调只要通过后天的努力就可以改变。为了求福避祸,他又主张“尊天”、“事鬼”。
由于墨家从创始人墨子到主要的代表人物,都是社会中底层的学者,所以墨家更能体会到战乱时期社会中劳动人民的凄惨生活,所以相对于儒家的过分讲求“礼”,墨家更注重刻苦、节俭的生活习惯,而且不吝于做低层的劳动工作,被儒生辱为“*巧之技”,生活上的偏差,立场上的对立,和思想上比“仁爱”更难遵从的“兼爱”,使得墨家并未得到统治者的支持,日后发展不大。
儒家
儒家是战国时期重要的学派之一,它以春秋时孔子为师,以六艺为法,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主张“德治”和“仁政”,重视道德伦理教育和人的自身修养的一个学术派别。
儒家强调教育的功能,认为重教化、轻刑罚是国家安定、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主张“有教无类”,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应该进行教育,使全国上下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在政治上,还主张以礼治国,以德服人,呼吁恢复“周礼”,并认为“周礼”是实现理想政治的理想大道。至战国时,儒家分有八派,重要的有孟子和荀子两派。
孟子的思想主要是“民贵君轻”,提倡统治者实行“仁政”,在对人性的论述上,他认为人性本善,提出“性善论?”,与荀子的“性恶论”截然不同,荀子之所以提出人性本恶,也是战国时期社会矛盾更加尖锐的表现。
道家
道家以“道”为核心理念而得名,最早见于西汉历史学家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当初也叫道德家。从广义上来说,主要分为老庄派、黄老派、杨朱派三派,其中老庄派以大道为根、以自然为伍、以天地为师、以天性为尊,以无为为本,主张清虚自守、无为自化、万物齐同、道法自然、远离政治、逍遥自在。
政治理想是桃花源和至德之世,体现了“离用为体”的特点,因此成为了历代文人雅士远离残酷现实的精神家园。其代表人物是老子、庄子、列子等;黄老派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主张因俗简礼、兼容并包、与时迁移、应物变化、依道生法,依法治国、删繁就简、休养生息,政治理想是大一统。
体现了“离体为用”的特点,成为了历次大乱之后政府治世的急救包。其代表人物是慎到、田骈、环渊等;杨朱派主张全生避害、为我贵己、重视个人生命的保存,反对他人对自己的侵夺,也反对自己对他人的侵夺,属于道家的别支,代表人物杨朱、子华子。春秋战国后,因不容于世,后湮灭不存。但其全生保性的思想被道教全盘继承。?
道家哲学不同于儒家社会哲学的进路,直接从天道运行的原理侧面切入,开展了以自然义、中性义为主的"道"的哲学。天道运行有其自然而然的原理在,道的哲学即是解释此原理的内涵,从而得以提出一个活泼自在的世界空间。
透过对此一世界运行秩序之无定限、无执着的认识,道家哲学发展出迥然不同于儒家的社会哲学,社会只是一方存在的客体,在其中生存的人们,应有其独立自存的自由性,而不受任何意识形态的束缚。所以对于社会责任的态度并不先存立场,而能有更尊重人类自主性的态度与存在定位。
由此道家黄老派积极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并提出了因循天性、顺势而为、宽刑简政、休养生息等一系列政治经济军事主张,而老庄派认为现实中充满了束缚和限制,大至鲲鹏,小至蜩鸠,都需要凭借一定的外部条件才能活动,即它们都是“有所恃”的。
为了摆脱所有的束缚,达到完全“无所恃”的精神自由, 就需要“齐物”“逍遥”的生活态度。另外,老庄派还提出了“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的认识原理,以实现人的知识能力的解放;提出了“谦”、“弱”、“柔”、“心斋”、“坐忘”、“化蝶”等的生活功夫来面对世界,以实现人的生活心境的解放。
同时,老庄派还讲究“人天合一”、“人天相应”、“ 为而不争、利而不害”、“修之于身,其德乃真”、“虚心实腹”、“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以游无穷”,“法于阴阳,以朴应冗,以简应繁。” 等等;而杨朱派认为所有的人都一毛不拔,同时互不侵害,就可天下大治。
政治观∶老庄派追求桃花源和至德之世,主张无为自化清静自正;黄老道家追求大一统,主张因俗简礼、宽刑简政,依道生法,依法治国。两者都主张无为而治。
人生观∶黄老道家主张因循万物,身国同治,老庄派主张万物都有对立面,物极必反。因此,人们必须“知足寡欲”、“柔弱不争”、“顺应自然”,抛弃一切礼教的枷锁,才能避免灾祸。
兵家
兵家重点在于指导战争,在不得不运用武力达到目的时,怎么样去使用武力。创始人是孙武,兵家又分为兵权谋家、兵形势家、兵阴阳家和兵技巧家四类。
兵家主要代表人物,春秋末有孙武、司马穣苴;战国有孙膑、吴起、尉缭、魏无忌、白起等。今存兵家著作有《黄帝阴符经》、《六韬》、《三略》、《孙子兵法》、《司马法》、《孙膑兵法》、《吴子》、《尉缭子》等。各家学说虽有异同,然其中包含丰富的朴素唯物论与辩证法因素。兵家的实践活动与理论,影响当时及后世甚大,为我国古代宝贵的军事思想遗产。出自西汉·司马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贾生年少,颇通诸子百家之书。文帝召以为博士。”
兵家是中国古代对战略家与军事家的通称,又特指先秦对战略与战争研究的派别。兵家的重要著作有《孙子兵法》、《吴子》、《孙膑兵法》、《司马法》、《六韬》、《三略》和《尉缭子》等。
兵家集大成者是孙武的《孙子兵法》。中国自古以来兵家一直是受到重视的。 兵书在中国的发展源远流长,兵书产生于西周,成熟于春秋。
如何从宏观上把握战争,是兵法的关键。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关系到一国或一民族的生存亡或被人奴役的大事。兵法也可以将它看成既是一部如何统治国家,制定国家战略的指引;又是一部如何领兵打仗,制定战争战略与策略的书本。
参考资料:
关于世界历史上推动法治进步的人物有哪些
中国
1商鞅
商鞅的法律思想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的思想。这是商鞅最根本的法律思想,也是商鞅的其他法律思想生存的基础。作为前期法家的代表,肩负着反对“礼治”、“德治”和“人治”的使命,商鞅在论证依法治国的合理性上是不遗余力的。他的理论逻辑大概是这样的:首先,他认为,人人都有“好
利恶害”或“就利避害”的本性,这是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1]。正因为“人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道德来统治。法家的人性论是是当时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等价交换在人民权利义务方面的反映。法家正是利用这种人性论来否定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和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并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提供依据的。[2]与此同时,商鞅强调了反对复古保守的观点,主张“不法古,不循今”,“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3],“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4]。他之所以这样强调,是为了在理论上说明,即使是伏羲、神农、皇帝,他们都是“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因此,“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悍马,此不智不慧也。”总之,现今的社会只能用以力量为特征的法治。[5]由此,商鞅论证了推行法治的必要性。
由于商鞅得到了秦孝公的支持,因此,其依法治国的思想在变法中得到了实践,其内容笔者认为可用章太炎的一句话来概括“尽九变以笼五官,核其宪度而为治本”[6]。
二、严刑峻法的思想。或者说是“重刑主义”,是商鞅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思想。这一点从很多方面都可以得到验证:“不告者腰斩”,“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被刑”“禁奸止过莫过于重刑”商鞅的重刑思想是出名的,那么为何其要选择与传统的明德慎罚思想迥然不同的道路呢?笔者认为,这和商鞅的统治方略有关,而非其思想的落后和残暴。商鞅为秦国臣民设计的是“自治”的道路,也就是主动择利避害的道路,而为国家设计的是用赏导,用刑督的“禁使”之法。二者的统一,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使赏足以使民择而不旁求他利,;使罚足以禁而民不得避其害,从而实现法治所要追求的目的。当然,在厚赏和重罚之间,商鞅虽也重视厚赏,如“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10],但无疑,他更加重视的是重罚。商鞅认为,“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姑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他把重刑的意义说得很清楚,也就是去“奸”,“以刑去刑”,可见,商鞅的重刑论就是预防论。
三、刑无等级的思想,或者说是法的平等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先秦法家普遍强调法的平等性,而商鞅最为坚决。他声称,“圣人之为国也,一赏、一刑、一教;一赏则兵无敌,一刑则令行,一教则下听上。”一刑,则就是“刑无等级的思想。这一点在“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不赦”中体现得更加明确:法的实施不因出身、地位的不同而有轻重,法律根本不能屈从权贵。从而否定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商鞅缘何会坚持“刑无等级”?笔者认为,原因有二。其一,很显然,这是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的需要,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重新分配权利和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强烈愿望,事实上,也正是奴隶主贵族反对最多,“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族多怨望者”;其二,应该是商鞅树立法律威信的需要。变法之初,法必不能马上为民所信,商鞅对这点也非常重视,此后著名的“徙木赏金”也正是为了取信于民。而此时假如法律再不能平等待民,要推行法律几乎是不可能的,商鞅说的“一刑则令行”也正是这个道理。
以上是我认为商鞅最重要并且是影响最深远的三点法律思想,当然,他的法律思想远远不止这些,还有一反前朝“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思想的法必须“布之于百姓”的思想;法令必须统一、稳定、没有溯及力的思想:“法莫如一而固”,“刑罚已错又移之,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定分止争,即确定名分,防止争夺,维护等级制度也是商鞅的法律思想,“法定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
2韩非子
一)本体领域------道的无为和奉法治国的“体道”无为的关系
韩非认为,奉法而治是符合道的无为原则,是“体道”的具体表现。韩非是道本体者。认为道是宇宙本体和万物本原。对此,他说“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他还说,道是一种“无状之状,无象之象”的存在,之所以成为宇宙万物的总根源,是由于道虚静无为、能放任自然而无所不为。人们要成功,必须要效法道的虚静无为。这便是“体道”。“体道”是人的立身之本,也是行动的原则。对于君主来说“体道”的最好方法是无为而治。其具体方法是:摆脱喜恶之心,做到无喜无恶、任其自然。“喜之,则多事;恶之,则多怨。故去喜去恶,虚心以为道舍。”韩非告诫君主,治理国家应该清静淡泊,不存喜恶之心。那如何做到呢?就是:奉法而治。
(二)人性领域------人的性情和“缘理”推导出法治的必要性
韩非从人性的角度论证,君主奉法而治是“缘理”的表现。按韩非的思想,世间万物都是禀道而生的,万物禀道所获得的内在规定性(德)反映在外部属性上就是“理”。“体道”的原则要求人们在对待万物时应“缘理”而为,因循万物的本性。君主统治天下必须因循人性的本来面目和事实情况。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在他看来,人性好逸恶劳、自私自利。在此基础上,如果奉行法治,就能避免犯罪,杜绝混乱。而且法治迎合了“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的人性趋利的本性。奉法而治是“体道”“缘理”在政治领域的具体表现。
(三)价值领域------法的功能性、效益性伸张了法治的合理性
韩非指出,法家主张法术,并非好法而法,而是为了治理好国家。实行法治,暂时痛苦而可长久的利;实行仁政,苟乐而后患无穷。君主采用法治并非出于残忍,而是出于长久的考虑。君主奉法而治是应为法治的合理性,依靠法治治理国家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四)历史领域------时代的变迁与道德的软弱共同印证了法治的优越性
在“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问题上,针对儒家所说的古代圣贤德治而国富民丰的传说,韩非反驳说,古今的社会状况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古代资源多、人口少,生活不费力就有充足的资料,人们所以不争。如今人口越来越多,致使财货短缺,纷争激烈。时代发展了,社会环境和物质情况也随着发生变化,治国之策也要随之变化。如果再用老办法应付新问题,就会显得力不从心、束手无策。应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新方法、新对策。这就是他所说的:“古今异俗,新故异备。”“世异而事异”,“事异则备变“。具有非凡的现实主义的韩非不恪守陈规,而是强调时代和历史的变迁,要求因时制宜,不断更换、调节新的统治政策,这就是法家所遵循的”法后王“原则。韩非的”法后王“原则是其社会变化论的必然结果,也是他治国方针的理论依据。道德手段也许适应于古代,却不适应于当今。对当今来说法治优于德治。
总之,为了证明自己的奉法而治的思想,韩非进行了多方论证,涉及到本体哲学、人性哲学、历史哲学、道德哲学多个方面。而在论证中,韩非更坚定了他的治国理念,他的法治信心,建立了他在中国思想史上的地位。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3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这个最厉害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我就想起来这三个人,其他的你再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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