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酗酒滋事打架怎么处罚

tamoadmin 成语俗语 2024-07-22 0
  1. 广东醉酒男子寻衅滋事,指着民警大骂,最终该男子得到了什么处罚?
  2. 寻衅滋事和醉酒滋事在量刑上有什么区别?
  3. 酗酒打人会怎么判?之前有案底
  4. 西宁市严禁酗酒滋事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查禁酗酒滋事行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饮酒者和经营酒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第四条 对饮酒后耍酒疯、昏睡街头、意识不清到处游荡的,公安机关应取强制措施,约束到酒醒。并对本人处十元罚款,通知其单位或家属将其接回,加强教育,严加管束。第五条 饮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肆意辱骂他人的;

(二)殴打他人的;

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酗酒滋事打架怎么处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三)调戏侮辱妇女的;

(四)造谣、诽谤他人的;

(五)扰乱工作、生产、营业、科研、教学和公共秩序的;

(六)猜拳行令,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不听劝阻的;

(七)损毁公私财物的;

(八)胁迫十六周岁以下少年饮酒的。第六条 饮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实行劳动教养。

(一)殴打他人致伤的;

(二)调戏侮辱妇女情节严重的;

(三)造谣、诽谤他人,造成后果的;

(四)经常酗酒滋事屡经处罚不改的;

(五)动刀恫吓他人的;

(六)损毁公物和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七条 十六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不许在家庭以外的场合或无人监护的情况下饮酒,违反的应通知学校或监护人,严加管教,或给予警告处罚。第八条 经营酒类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将酒售给十六周岁以下少年和已醉酒的人以及精神不正常的人当场饮酒,违者处单位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应予查封;对直接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九条 醉酒人在醉酒期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公民受到醉酒人严重不法侵害时,可以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第十一条 醉酒人在醉酒期间损坏公私财物或造成他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罚款,一律交当地财政部门。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醉酒男子寻衅滋事,指着民警大骂,最终该男子得到了什么处罚?

如果伤情鉴定是轻微伤,那么只会作出行政处罚,就是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公安管理。可能会拘留15日左右,并处以罚款。

如果伤情达到轻伤,那么就是设计到刑事层面,要对他进行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的规定: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应该会受到三年以下刑事处罚。

以上两种情况都要对伤者进行民事上的赔偿,刑事上可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上要另外对其进行民事诉讼,要求酗酒闹事者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寻衅滋事和醉酒滋事在量刑上有什么区别?

男子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

案件中的男子借着喝醉酒的理由,与他人产生争执,在警方到达现场后,依旧不依不饶辱骂对方,在警方制止后,竟然将矛头对准警察,大言不惭表示要连警察一起揍,一边说还一边推搡民警,在忍无可忍之下,民警出手将对方制服,这时男子才发现自己惹了不该惹的人。虽然在这个案件中,醉酒男子并没有造成他人实质伤害,可他的行为给店铺,周边群众都带来了恶劣影响,所以涉嫌寻衅滋事,再加上他拒绝配合警方工作,且辱骂民警,构成了***罪,两罪并罚,一场牢狱之灾是免不了。

网友在看到男子的下场后,都纷纷点赞表示,任何人都不能以喝醉酒为由,去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喝酒闹事并不是精神疾病一种,他完全可以用行为来控制,既然知道自己喝完酒就会耍酒疯,那就戒酒避免饮酒后行为错乱,造成他人不便。如果实在要喝也可以控制酒量,在差不多要醉的时候,停止饮酒,这样也可以避免一些事情发生。明知酒品不好,还酗酒,那就是存心做坏事,还不像负责任,应该要接受法律惩罚,否则有样学样,酒就变成了行凶工具。

不过也有网友表示,虽然男子行为不妥,但是对民警的举动也没有太恶劣,应该不算***,只能算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如果按照这个说法,该男子可能只需要赔偿一定金额费用,并且拘留五天到十天,在彻底反省自身过错后,即可回归到正常生活,并不需要到监狱内去改造。对此笔者想说,不管是哪一种量刑标准,都是对这类行为的阻止与不满,日常生活中,有这类情节的人,一定要引以为戒,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酗酒***会怎么判?之前有案底

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醉酒,又称生理醉酒、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是最常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一次大量饮酒后,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醉酒的人实施危害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学理解释的主要根据是: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只是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其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因此,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只是行为者的辨认与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丧失,行为者也因此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人可以用醉酒来减轻自己所应受的惩罚。

解析二:酒后犯罪不能减轻处罚

国刑法明文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说明:1、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2、对醉酒犯罪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减轻或免除处罚;3、醉酒犯罪人与非醉酒犯罪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从实际情况看来,醉酒犯罪人主观上并不一定是出于故意,而多是在自己的意识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之下犯的罪。这种犯罪与不醉酒的人犯罪在主观方面有所不同,但因为酗酒是一种恶习,而且司法实践证明,有些人就是以酗酒减弱了大脑对行为的控制能力为理由,企图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的制裁。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而且也不能从轻处罚。原因在于,醉酒的人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他并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亦并未离开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因此,醉酒伤人,不能减轻处罚。本案中,田某因醉酒犯罪,人民***充分注意到了行为人在醉酒前有无犯罪预谋,对醉酒有无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醉酒犯罪与行为人一贯品行的关系,对田某做出了缓刑的定罪处罚,保证了刑罚与犯罪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程度及其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解析三:根据具体情节定罪处罚

倘若对醉酒人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则无疑会助长醉酒状态下的犯罪,甚至会使醉酒人借醉酒实施犯罪行为,同时也会助长酗酒、醉酒的现象。相反,如果法律把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表明了法律对醉酒恶习和醉酒人寻衅滋事或者有发生案件苗头者,遏制他们不要走上犯罪的道路;并能据此教育和动员人民群众及全社会各个方面都起来同酗酒及醉酒犯罪现象作斗争,从而有效预防、减少这方面的犯罪,同时也有利于刑事立法的维护和社会主义公德的树立。

醉酒人触犯刑律应负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但应在立法上规定更具体一些。比如:1、对“醉酒的人”在法律上应做具体的规定,根据其不同的醉酒情形引起不同的精神障碍状态,科学地确定其刑事责任。2、补充规定一些影响醉酒犯罪量刑的情节。3、应对醉酒状态的鉴定程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学鉴定实践中,应该对不同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有所区别。4、必须严格鉴定程序,特别是对病理性醉酒的诊断鉴定应从严掌握,应明确规定由省级人民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西宁市严禁酗酒滋事的规定

经常打架,如果是小打小闹的,教育就可以了。如果大打,没有什么案底的,可能有行政拘留3天处罚。如果再打架,就会15天拘留。或者收容教育半年。如果打伤人了,就是寻衅滋事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3年以下***。如果出来再打架,也是寻衅滋事罪,因为有过前科,有案底,所以会以累犯判决处罚,可能会5年以上10年以下***。如果再打架,从重处罚,肯定是10年***了。这样,人生的大好时光都在牢里度过了。出来后性功能都没有了,和废人一样了。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酗酒滋事妨害社会治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严加禁止。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酒后在车站、民用航空站、农贸市场、商场、饭馆、餐厅、茶园、公园、影剧院、场、运动场、展览馆、体育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乱抛酒瓶或其他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酒后损坏市政设施的;

(三)酒后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酒后损毁公私财产的;

(二)酒后扰乱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酒后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四)酒后闹事或煽动闹事、妨碍交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酒后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酒后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

(二)酒后教唆、胁迫他人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酗酒滋事经治安处罚三次以上,仍不悔改的。第六条 酗酒滋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本规定从重处罚。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给单位、个人造成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违反本规定的人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本规定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第九条 处理酗酒滋事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可以在医院设立醒酒室,对醉酒的人进行约束、治疗。所需费用由醉酒的人负担。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将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躺卧、呕吐、便溺、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报告或送醒酒室加以约束,待酒醒后予以处理。第十一条 公安人员在处罚酗酒滋事人员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准打骂、侮辱。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处理酗酒滋事的罚款,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收据;罚款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第十三条 因酗酒滋事,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应劳动教养的,按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办理;应行政拘留、罚款或者警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8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