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不合法”和“合法不合理”的例子有哪些?谢谢。

2.求法律与人情相悖的典型案例

3.谁知道关于"天黑请闭眼"的规则啊?~~!?

4.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是什么意思

“合理不合法”和“合法不合理”的例子有哪些?谢谢。

大义灭亲的案例-大义灭亲犯罪吗

1、合理不合法案例

湖南省邵东县“三名十二三岁学生抢劫女老师”案有了进一步消息。三名少年被抓后供述,发现学校只有一名女老师守校,便商量抢钱,并将老师打。警方通报称,赵某将女老师引出房间,并持木棒袭击女老师头部,三人将女老师打倒在地,女老师爬起来后退到自己住房的厕所内呼救。

三人又在厕所继续殴打女老师,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的口鼻,逼问出钱财存放的地方。之后,刘某要求赵某、孙某二人将老师捂,自己去搜寻财物。最终,三人将尸体藏在卧室的床底,再将现场的血迹清理后逃离现场……

三名少年的极度凶残、故意,令人不寒而栗。通常情况下,谋财犯罪不一定会害人性命。因为,可能被处以极刑,若非遭遇强烈反抗,抢劫者犯不着。

可在本例中,三名少年一开始就殴打女老师,而后既谋财又害命,没有丝毫恻隐与畏罪之心,这种冷血与残忍,与他们的年龄极不相称,思维正常的人们更无法理解这种凶残与暴戾。

目前的消息是,三名少年都不满14周岁,依照法律,不负刑责,只会被送往邵阳市工读学校,他们的父母要承担民事责任。

2、合法不合理案例

一年一度的中国春运,有“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周期性迁徙”之称,它在短期内造成全国性的巨大交通运输压力,即使修更多的公路、铁路,建更多的机场,也不见得能完全纾解。

事实上,如果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需要,仅仅为了让春运不挤而大兴土木,片面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对国民经济发展而言也是极大浪费。

可预计的是,未来数年内,春运“一票难求”的困局即使能够缓解,也不可能全部解决。不过,近年来私家车大量进入寻常百姓家,许多人春运期间选择开车回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共交通运输的压力。

在此背景下,一场号召“拼车”的顺风车行动开始应运而生,从社会效益上考量,春运拼车正效应颇多,不但切合低碳环保的现代理念,也减少了交通压力,节省了出行费用,甚至还培养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和亲切感,可谓一举多得。

然而,这样一个来自民间的自发的好行动,却遭遇了“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制度困境,如果在拼车时分担一定的费用——虽然几率很小,但媒体已曝光多起类似案例——拼车司机仍有可能因此遭遇非法营运的大棒,需要缴纳高额罚款。

扩展资料:

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其作用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在西方则是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理性主义与法治主义是西方文化的特征,而情理主义与德治或人治主义是中国文化的特点。

因为“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普遍精神服从于特殊私情,法制精神让位于人伦情理。儒学与中国文化的这种情理精神的文化与社会影响体现为:它使中国人的人格、思维与行为方式具有中庸之道和中庸之德、风格和境界。

在人际互动和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某种人情法则的文化规则,使我国成为人情超级大国。使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而非法治的基础上。

基于传统社会的情理精神与现代理性精神是相冲突的,建立在情理精神基础上的人治传统更可能对现代社会的法治起到巨大的破坏作用。

人民网——“三少年杀老师”不担刑责,合法不合理

人民网-中青报:给合情理但不合法行为一个妥当的制度出口

百度百科——情理法

求法律与人情相悖的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应当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案情

原告汪新华系第三人宁昌公司的职工,从事塑料涂覆工作。2002年3月23日,汪新华和同事徐勋和在车间上中班,徐勋和在换网时发现汪新华突然躺倒在地上,宁昌公司立即将汪新华送到海螺集团公司总医院抢救,该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后经南京脑科医院诊断为烟雾病。汪新华多次向被告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汪新华申请工伤认定超过1年的受理时效为由,于2005年8月8日作出《关于对汪新华要求工伤认定申请答复的函》,对汪新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未予受理。汪新华不服该答复函,于2005年9月1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5]宁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对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该答复函予以撤销,同时判令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汪新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宣判后,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该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该院审理,判决驳回其上诉并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6月1日作出编号为“宁国认定004020060040”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原告汪新华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未予认定为工伤。原告汪新华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于2006年6月7日再次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致本案行政纠纷产生。

裁判

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工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相抵触。由于工伤认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故本案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原告未先行申请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宁国市人民法院遂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汪新华的起诉。

汪新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依法可资权利救济的法律程序和途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具体含义应如何理解、该条规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否冲突?以及上述法律规范如因规定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产生冲突,人民法院如何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针对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所在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形,设定了专门的救济程序,该条与之相关的文字表述内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上述条款的规定内容在理解上产生歧义。上诉人汪新华认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以申请行政复议为必经程序。对当事人争执的该焦点问题,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中对于具体法律规范的应用解释,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含义的,该含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含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从该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内容以及该条上下文的整体结构和表述内容来看,一审法院确定行政复议程序是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符合该条规定的内涵和要义。因而,上诉人汪新华称其依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既可以向有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该条规定的内容相悖,依法应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法律依据,并可以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赋予了当事人不同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含的复议程序前置的内容明显抵触。上诉人称两者之间的规定内容不存在“相抵触”,显然不能成立。鉴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内容相冲突,两处法律规范的层级和门类各不相同,分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且本案中不存在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逐级送请有权机关裁决法律规范冲突如何适用法律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认定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效力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审查、判断、选择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作为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并由此认定上诉人的起诉未经由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起诉条件,对上诉人的起诉从程序上裁定予以驳回,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未进行实体审查,并无不当。上诉人汪新华关于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未经法定程序被废除或修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即应当适用的上诉意见,与我国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径行审查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并决定是否参照适用规章的规定内容不相符,故其上述意见和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2005]宁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解决的行政争议的性质为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而本案纠纷的性质为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该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争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赋予了当事人不同的法律救济程序和途径,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当事人不以行政复议程序为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前案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并不能当然成为上诉人据以认为本案一审法院裁定违法的合法根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同种类型的案件未作出同一处理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宣城中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案号为[2006]宣中行终字第30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含江

谁知道关于"天黑请闭眼"的规则啊?~~!?

天黑请闭眼——介绍游戏的规则

1、游戏概述:

这是一个锻炼表达能力、判断力、观察力、思维能力和表演能力…的游戏。每一个曾经参与游戏的人都会被它深深的吸引住。游戏的基础是彼此的诚实和信任,以及对游戏的认真。

2、游戏特点:

1.简单易学:任何人只要明白规则或看别人玩过一盘,马上就会玩了。

2.参与性强:只要认真对待所扮演的角色,无论是老朋友还是第一次见面的新朋友,马上会“杀”成一片。

3、游戏环境:

室内室外均可,最好大家围坐一起。光线暗一点效果更好。

4、游戏人物:

法官:控制游戏进程的人。明确每个人的身份,要做到绝对公正。

杀手:白天隐藏在好人中间;黑夜出来。被杀后没有遗言,并不得再发言。

好人:白天和大家一起抓出坏人;黑夜闭眼,对杀手行凶完全不知;被杀后有遗言,然后不得再发言。

5、游戏规则:(以9人为例)

1、根据人数准备好9张牌,按照不同的花色事前规定好法官1人、杀手2人、好人6人。

2、每人取一张牌,明确自己的身份,除法官外,不要让任何人知道。

3、法官宣布:所有人闭上眼睛,杀手睁眼相互认识。

4、法官知道谁是杀手后,宣布:杀手闭眼,所有人睁眼。

5、下面开始个人发表意见,按照座位顺序依次发言,相互指正,找出坏人。

6、所有人发言完毕后,被指正最多的人有一次为自己申辩的机会。

7、申辩完毕后,大家举手投票决定是否处决这个人。没过半数则该人存活。(接9)

8、得票过半则处决,法官宣布亮牌,让大家明确是成功抓到一个杀手,还是错杀一个好人。如错杀好人则有最后的遗言,杀手则没遗言。

9、法官宣布天黑,所有人闭眼,杀手出来。杀手用眼神相互交流,统一的目标,并用眼神告诉法官杀谁。

10、杀手完毕后闭眼,所有人睁眼。法官宣布哪个好人被杀。被害人遗言。

11、继续新一轮的讨论。因为大家都发过言了,并且也有人被指正,被,因此线索会越来越多……思维会更活跃,讨论会更激烈。

12、如此重复,直到好人将杀手全部抓出,则好人获胜;如好人全部被害,则杀手获胜。

6、游戏技巧:

好人:没别的,长双慧眼吧……错杀好人和放过坏人都等于自杀。

坏人:

坏人秘技1:

出卖同伙。不等你的同伙暴露,就毫不手软的指正并,这样在以后为自己辩论的过程中就多了一条很有说服力的依据。

坏人秘技2:

隐藏。俗话说,枪打出头鸟。虽然你很想误导大家错杀某个好人,但在表决时你不要举手,光指正不,会很好的隐藏起自己的。

坏人秘技3:

嫁祸。往往2个相互指正的人都会是好人,充分利用好他们之间的对峙,始终让他们去吸引大家的注意吧。

另外,还有试探、排除异己、拉拢大众、据理力争、博得同情这些技巧,也许,这就是游戏的魅力所在吧。

规则详细解说及游戏详细评论

在实际游戏中,由于许多人都可以很顺利的隐瞒自己警察的身份,所以杀手在绝大多数的游戏中都是以失败告终的。当然杀手如果能够靠乱猜便可以一开始便杀所有的警察,那么也是天数,笔者玩到现在也只遇到过一次。 杀手的组织和个人分析 在游戏中,杀手往往是参与者十分愿意担任的一个角色,这是为什么呢?这必须从杀手这个角色谈起。在游戏中,杀手组成了一个十分严密的组织,这是毫无疑问的,这个组织的目标就是在保存自己的前提下暗杀光所有的好人。从某种角度来看,杀手实际上是一个十分脆弱无力的组织,因为它的成员一般只有2至3名,只占总参加人数的10%,这也意味着这个组织的生命力相对较弱,只能经受起2-3次的减员,之后等待它的就是组织的覆灭。但为什么仍旧有那么多人对于这个组织乐此不彼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能够顺利的完成组织的目标呢,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杀手对于信息的掌握。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每一个参与者肯定知道和可以知道的信息,就可以发现大致分成两类,一类是关于内群体的信息,包括自己的角色(这是个所有的参与者通过抽签便可以知道的),关于同一组织其他成员的信息。另一类是关于外群体的信息,也就是其他两个组织的成员信息。对于杀手而言,知道自己的角色,这是毫无疑问的;对于哪些是自己的同伴,这也可以通过一开始游戏杀手之间的互相熟悉知道;至于外群体的信息,杀手不能说完全知道,比如杀手就不知道谁是好人谁是警察,但是杀手处于一个半了解的过程,因为对他来说,除了杀手以外的所有人都是敌人,只要暗杀完所有的敌人就可以获得胜利,从这一点来说,杀手至少部分了解外群体的信息,或者说除了杀手以外的所有人都是非本组织的这个信息唯独对于杀手是有用的信息。

杀手组织在决策上也有着一定的优势。正如前面所说的,杀手一般只有2-3人,也就是整个游戏中相对较小的一个组织。小固然意味着生命力较弱,但同时也意味着决策的便利性。特别是在两名杀手的情况下,两人群体的关系纽带是最强的,再加上杀手之间互相知道自己的同伴是谁,所以杀手这个组织有着其他较大群体没有的团结感和亲密感,而这种团结感和亲密感使得杀手的决策来的十分的容易,在一般的有系中,杀手决定暗杀对象往往只需要杀手之间做一个最简单的交流,便可以决定,即使遇上杀手之间意见相左的情况,往往也会有人主动放弃自己的意见,是的决策快速完成。而这种决策再加上杀手具有的直接的权利,使得杀手在执行本组织目标的过程中是极其有效率的。

很多时候高手做杀手的时候能够玩出十分经典的游戏来,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杀手组织合理的分工,当然分工的前提就是明确了解内群体的相关信息。就笔者所遇到过的案例中,杀手之间的分工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大义灭亲,一种是丢帅保车。先说第一种,这种情况下,往往是一名杀手在游戏的一开始便很主动很明显的找出另一名杀手有意无意露出来的漏洞,并说服其他好人将其处决。而这一行为使得很多好人都愿意相信这名大义灭亲的杀手其实是好人,从而不再怀疑他,是的剩下的杀手能够顺利的活到游戏的后半程甚至结束,大大降低了杀手组织达成目标的难度。至于丢帅保车,一般会发生在一名高手和普通参与者担任杀手的情况下。杀手往往会主动的担任起所有的杀手任务,比如决定暗杀对象,混淆视听欺骗好人等等,而其他的杀手暂时不履行杀手的职责,就像好人那样等待,讨论。当游戏进入到中后程的时候,高手势必会遭到怀疑,毕竟它干的事情太多了,多少总有些马脚出来,这种情况下,高手并不要求自己能够洗脱嫌疑活下去,而是要利用自己有限的时间步一个局,使得某一名好人看上去很想是高手的同盟者,这样就可以在高手被杀之后,使得好人很自然的冤杀掉另外一个好人,为其他几名杀后争取宝贵的机会。 好人的组织和个人分析 很多时候,几乎所有的参与者都不愿意做好人,原因很简单,因为好人很多时候是很无助的,是任人宰割的羊羔,虽然好人的人数是最多的,意味着好人这个组织的生命力是最强的。这一点,我们可以延续上面分析杀手的方法来进行分析。

作为好人,要完成这个人物是相当困难的一件事情,因为好人掌握的信息太少。毫无疑问,好人知道的仅仅是自己的角色是好人,除此以外一无所知,至少在游戏刚刚开始的时候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同伴是谁。这也就意味着,虽然好人是一个组织,而且这个组织的确存在,但是在实际的游戏,好人往往是以个人的身份出现的。而这也就意味着好人组织中的任意一个好人对于即使真是好人的同伴一般也是抱着不信任态度去分析对方的发言的,再加上的确有杀手混在其中混淆视听,这就直接了好人这个组织在执行目标的效率,这一点我们从好人在讨论谁是杀手嫌疑犯那冗长的讨论过程中可以看出。

所以,在实际的游戏过程中,对于好人来说达成目标的首要手段便是找出同盟者,也就是通过逻辑判断来间接了解到关于内群体的大部分信息,并以此来使得组织的运转更为高效,从而能够更快的达成目标。

警察这个组织的目标相对多了一些,除了最基本的生存之外,首先的目标便是通过自己询问法官的特权尽快的得到确切的某些参与者的身份特征,使得对于谁是杀手的判断更为准确,其次便实在好人的决策过程中利用语言的技巧影响其他的好人(警察不允许也不能直接告诉好人它的询问结果,因为这样等于直接暴露了自己,导致下一轮被杀手暗杀),使得大家能够按照警察所了解的信息进行表决,也就是提高好人这个组织决策的效率。

和杀手一样,警察对于这些信息是完全了解的,既了解自己的角色,也知道自己的同伴是谁。至于外群体的信息,和杀手一样,警察知道的比好人多,但也不是完整的外群体信息,但是不完整的程度与杀手不同。杀手对于外群体信息的了解范围较广,实际上也就是全部,但是程度较弱,它只能知道其他人都是自己的敌对者,但究竟是好人还是有着致命威胁的警察,这就无从得知了。而警察则恰恰相反,由于警察必须通过一轮轮的询问才能够得知信息,所以一般情况下他不可能知道所有人的外群体信息,但是他知道的信息却是最精确的,它可以清楚的知道某个人是好人还是杀手。这对于警察的判断也是十分有用处的,而且这些信息可以通过警察的被杀(无论是暗杀或者冤杀)间接的告诉好人,使得好人能够得知额外的消息,加快决策的效率。

当然,也正因为警察知道许多额外的信息,所以他们往往是比较危险的。一旦他们的表现过于显眼,使得杀手怀疑他们的身份而痛下杀手的话,很有可能就会导致游戏的快速结束。所以在完成目标的过程中,如果有利的保护自己,这对于警察来说是十分关键的一件事情。

游戏实际上是对于现实生活的一种模拟。那么三种角色分别模拟的对象是什么呢?杀手模拟的实际上是这个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就像杀手要杀好人那样,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是对立。而且就像杀手的人数较少那样,统治阶级在实际的社会中比例也是较少的,甚至比起杀手在游戏中的比例来更小,但是杀手却是相当强大的,它有着随意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不可抗拒的。更为重要的在于,杀手在游戏的过程中始终在竭力隐瞒自己的身份,并且使自己的意见成为好人们决策的结果,这一点实际上恰恰就是马克思讲到的统治阶级的"虚假意识"。至于好人,实际上模拟的对象就是普通的被统治阶级。好人的人数是众多的,但是好人却又是无力同时无知的,就像在一个国家中被统治阶级的人数那样,好人竭力要认清出杀手的真实面目,但却又往往是以失败告终的,而现实中的被统治阶级往往亦是如此。警察可以说他模拟的就是被统治阶级中的先知者,也就是革命者。他们的人数同样是很少的,和杀手相比,在力量上同样是弱小的,但是在信息上却是势均力敌甚至更有优势的,但是他们却必须利用自己的言语去影响众多的好人,而不能强迫他们怎么做。而在这个过程中,稍有明显的举动就会招来杀手的暗杀,这就像诸多的革命者革命未成便已经光荣就义那样。

游戏是游戏,不要太较真,但是仅仅把它看作是游戏又十分危险。因为在游戏的过程中,参与者往往都是熟悉的人,然而游戏却恰恰是在这种真实的人际关系中表演不真实的人际关系。无论平常是多么纯真善良诚实的人,一旦在游戏中扮演到杀手的角色的时候,都要竭力隐瞒自己的身份,想尽一切办法除去有威胁的好人,最终杀光所有的人。于是有人便在那里质疑,游戏是否会是在宣扬人性的一种恶。

就因为游戏的名字叫做,杀手的任务是,所以很多人便将游戏的过程和社会现实中血腥丑恶的真实的联想在了一起,因为讨厌这种丑恶的行为,进而也同时对游戏持保留的态度。其实游戏其实就是一个票选的过程,好人投票确定哪一名参与者将被作为嫌疑犯处决是一种民主的表决过程,杀手之间决定将哪一个人暗杀也是一种小范围的民主表决活动,至于杀手这个组织暗杀某个参与者,实际上是一种一票否决形式的票选活动,是游戏的形式,票选才是游戏的实质。而票选恰恰是现代民主制度最毋容质疑的表现形式。

至于很多人同样攻击的一个过程--杀手竭力隐瞒身份欺骗好人的行为是否在宣扬人性恶,笔者认为也不尽然。如果你切身玩过游戏的话,那么你就应该知道,在游戏中,你要做的不是证明你不是杀手,而是为了证明自己是一个好人,虽然这两个命题在逻辑上是同义的,但是在游戏的实际过程中却有着莫大的区别,而且这种证明过程并不是单单杀手要做的,而是所有人都要做的。

与其把游戏看作是一种欺骗不如说看作是传播学意义上的说服的过程,这种过程实际上发生在我们生活中任何的一个环节,在我们华语世界更是被提升到了辩论赛的高度大肆的宣扬,其实游戏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多方参与的辩论赛,只不过辩论赛的目的不是取悦评委,而是说服其他的参赛者。而且,在整个游戏的过程中,由于不允许私下交流杜绝了小团体私下结盟的现象,这保证了所有信息的公开,保证对于每一个参与者来说,在游戏过程中的信息都是平等的(当然游戏开始之前的游戏设定信息是不平等的);由于游戏要求不把信仰、人性等代入游戏,这保证了游戏中没有人可以精神的方法来威胁其他的参与者;由于游戏只用参与者的语言来进行,这保证了任何人不会受到肉体上的威胁,所有的这一切都保证了游戏只是真实的模拟的社会正当竞争淘汰的一个过程,而不会将许多真实社会丑恶的不平等不正当的手段带入游戏中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游戏实在是一种十分纯洁的游戏,甚至比起有着奥林匹克精神的体育活动来都要纯洁上许多。

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是什么意思

通过分析儒家经典记载的“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两个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得出“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为处理“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间矛盾的重要原则的结论,并进一步论述了这一原则所体现的儒家礼乐仁和的理念、推己及人的方法论和权以执中的处事策略。